出租车经营权也能押给银行?马蔚华委员建议创新担保方式 |
新华网北京3月7日电(记者朱立毅、张辛欣)出租车经营权、商铺承租权能质押给银行取得贷款?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坦言,这样的担保方式已经在业务实践中出现,但由于没有足够效力层级的法律依据,客观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马蔚华委员介绍,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各商业银行普遍要求企业提供流通性好、容易变现的财产进行担保。但中小企业往往存在固定资产少、流动资产易发生形态变化、无形资产价值难以量化的特点。“总之,就是难以提供满足商业银行要求的担保条件。”
“物权法等法律对担保物权内的财产种类有明确规定和限制。”他说,“物权法定”原则要求当事人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创设新的担保物权类型,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未能有效破题。
马蔚华委员建议,通过修订我国物权法中有关权利质押的内容,拓宽可质押权利范围,或由最高法院制订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出租车经营权、商铺承租权、信托产品受益权等具备财产性、可转让性,并具备权利凭证或者可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的权利,作为可质押的权利,从而使中小企业可以利用新型权利质押担保方式进行银行融资。
“以出租车经营权质押为例,从权利性质上看,它符合法理上关于权利质押的一般特性要求,如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特定化、具备公共登记机构等。”马蔚华委员说,从实践来看也已在武汉等地区被一些商业银行大量应用。
此外,部分新型权利质押效力已在一些地方法院的判例中获得认可。他介绍说,2011年,常熟市人民法院在银行贷款纠纷案中,以判决方式确认商铺承租权作为贷款担保的合同有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去年以判决方式确认借款人以其商铺使用权及优先续租权提供质押有效。
“对这类权利质押方式进行确认,给目前实践中的做法提供法律依据,能消除当事人对于担保效力的疑虑,有助于改善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局面。”马蔚华委员认为。
( 编辑: 刘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