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北京市司法局通报称,此前被媒体披露的“以房养老”骗局事件中,涉案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被停业整顿。该公证处除在公证过程中存在瑕疵与漏洞外,公证书制作出现问题也显现出来。
公证会存在哪些问题?海淀法院昨日召开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典型案例”的通报会:近三年来,法院裁定对接近四成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新京报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公证处在制作公证书时,存在给“冒名顶替”者公证、以及公证员不亲自办理公证等程序违法问题。在当天的发布会上,法院还通报了相关公证书被裁决不予执行典型案例。
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直线上升
8月14日,市司法局通报,因被媒体报道涉嫌违规办理“以房养老”公证,鉴于涉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一段时期以来内部管理不善、出现公证质量问题,决定免去该公证处主任职务,调离方正公证处,配合组织调查。方正公证处停业整顿。
除公证过程中存在瑕疵与漏洞外,这一事件还暴露出公证处在公证书制作出现的问题。海淀法院调研发现,近年来,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
海淀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邵红燕介绍,2011年至2013年三年间,海淀法院共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251件,涉案标的10.1亿元,其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12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仅有1件,不予执行率约为8%。
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海淀法院受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1824件,同比增长超过6倍,涉案标的53.8亿元。其中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72件,被裁定不予执行的28件,不予执行率增加到38%,有2.21亿元涉案标的财产被裁定“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公证涉及多种“错误”
公证债权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海淀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介绍说,根据《民诉法》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法院发现的“错误”有以下几种类型。
在公证程序方面,出现公证机关对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审查不严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需要被执行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场公证。审查中发现,存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以他人名义办理公证的个案,公证机关未能识别冒名顶替者并出具了强制执行证书,侵犯了他人权利。
另据法律法规规定,公证员须亲自办理公证事务,但法院发现,个别案件中存在公证员助理单独办理公证事项的情况,对当事人的询问,合同具体内容的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和公证要点的告知等应由公证员完成的事项,是由公证员助理单独完成。
此外,也存在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办理公证;实际借、贷款人与名义借、贷款人不一致;以及当事人就同一笔借款在公证债权文书之外另行签订合同,成为“阴阳合同”。
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背后,还浮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部分公证债权文书虽然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利息之外,又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实际收取的利息远远超过法定上限,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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