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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昌8月26日电(记者邬慧颖)违法者在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将被责令限期拆除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逾期将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且可责令停产整顿。
近日印发的新修订《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明确,除设排污口外,若违法者在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将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
针对在地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或者经营餐饮、娱乐项目等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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