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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 李亚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30日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调整增设新技术新应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不得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定中所指的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是指,用于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创新性应用(包括功能及应用形式)及相关支撑技术。
规定对服务提供者评估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建立健全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和保障制度,强化人员队伍建设。二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或新技术、新应用功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开展安全自评估。自评估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请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安全评估。三是为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安全评估提供必要配合,并及时完成整改。
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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