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记协特邀理事任免和履职规定
(2019年5月7日中国记协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特邀理事工作,充分发挥特邀理事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任命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特邀理事。
特邀理事的任命,遵循本会邀请、本人自愿、单位同意、上级批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特邀理事包括: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代表,全国性新闻团体代表,主要新闻教育、研究机构代表,刚退出一线的记协系统原领导和中央新闻单位原主要负责人,在全国新闻界享有盛誉的名记者、名编辑、名主持人、名评论员等,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新闻单位代表等。
本会可邀请届中退休或离任的本会书记处原书记、期满离任的本会书记处原挂职书记担任特邀理事。
第四条 特邀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履职相应的政治素养、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遵守社会公德,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自律;
(四)支持本会工作,认真履职尽责。
第五条 特邀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第六条 特邀理事具有下列职责:
(一)按照要求参加本会全国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向本会书面请假;
(二)本会在相关地区、单位开展活动时,应积极参与、配合本会工作;
(三)发挥联系所在地区、行业系统(单位)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 特邀理事的产生办法如下:
(一)本会根据工作实际会同有关单位提出特邀理事建议人选;
(二)本会书记处对特邀理事建议人选进行研究,确认特邀理事;
(三)本会向新任特邀理事颁发特邀理事证书,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第八条 特邀理事的更换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因调任、退休、逝世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特邀理事的,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由本会提出,经书记处审批确认,免去其特邀理事职务;
特邀理事出现缺额时,本会根据工作实际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替补建议人选,经书记处审批确认。
第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届中增补、增加特邀理事。由本会根据工作实际会同有关单位提出增补、增加建议人选,经书记处审批确认。
第十条 特邀理事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刑事处罚的,不得继续担任特邀理事职务。由本会书记处免去其特邀理事职务。
该特邀理事所在单位有义务及时向本会报告,并可重新推荐特邀理事人选,提交特邀理事联络服务部门,报书记处审批。
第十一条 特邀理事的免职、更换、增补、增加等,须函告特邀理事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特邀理事每届任期5年。
更换、增补、增加的特邀理事,其任期自通过之日起,至当届理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十三条 本会国内工作部负责特邀理事的联络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会书记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