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记协会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
(1984年12月21日中国记协第四届理事会主席团第六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5日第四届理事会主席会议修订、2002年4月15日第六届理事会主席会议修订、2007年7月15日第七届理事会书记处修订、2019年5月7日九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条 会费工作的依据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财务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纳会费的主体范围
本会全体会员具有交纳会费的义务,本会每年向全体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条 会费标准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由本会全国理事会决定。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费标准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按照行政级别、新闻从业人员数量,中央新闻单位会员会费标准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
(一)正部级或新闻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的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会费标准为30000元;
(二) 副部级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会费标准为20000元;
(三)局级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会费标准为10000元;
(四)本会主管社团、担任本会理事的全国性行业类媒体和其他全国性新闻社团,会费标准为5000元;
(五)不担任本会理事的全国性行业类媒体、其他新闻社团,会费标准为2000元。
按照本会理事名额数量,省级记协的会费标准分别为15000元、10000元、5000元、3000元:
(一)拥有9名以上理事的,会费标准为15000元;
(二)拥有8名理事的,会费标准为10000元;
(三)拥有7名理事的,会费标准为5000元;
(四)拥有6名及以下理事的,会费标准为3000元。
第四条 会费收取和交纳程序
本会会员服务管理部门每年上半年根据会费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会员应按时、足额、一次性地交纳会费。
本会办公室财务处负责核对收费,和银行对账后,为会员开具会费发票,并制作年度会费收支统计表。
会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给会员寄送会费发票,并每年向本会书记处提交年度会费交纳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五条 会费用途
本会会费应当用于会员服务和记协工作。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受理会员及其新闻工作者投诉并提供法律援助,开展新闻界维权工作政策法律调研,办理战地采访等特殊情况下记者人身意外保险;
(二)走访慰问援助因公伤亡、患病、生活非常困难的新闻工作者;
(三)新闻业务和会员社团工作的交流、培训和研究;
(四)新闻界文体、联谊活动;
(五)表彰、慰问优秀新闻工作者和记协工作者;
(六)本会档案资料和新闻历史资料文物的征集、整理、修缮、研究等;
(七)本会的重大纪念活动;
(八)其他与会员服务密切相关的项目。
第六条 会费的管理、使用审批及监督
会费应当坚持服务会员、惠及一线,严格管理、合理使用,收支平衡、厉行节约的原则。
会费由会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会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会费用途,使用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会员服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会费支出,由使用部门做出预算,部门主管书记签署意见,根据本会财务管理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本会书记处每年向会员通报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汇报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和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七条 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未经批准少交或不交会费的会员,本会发出一次催交会费的通知。
对经催促后仍不交纳会费的,可以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向该会员发出公函,限期要求作出说明和补交;
(二)向该会员业务主管单位发出公函,督促补交所欠会费;
(三)对当年不交、欠交会费的,暂停该会员及其有关人员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资格;
(四)对经过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经本会书记处审核,报本会主席会议批准,作出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决定,送达该会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对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本会书记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