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聚餐,本是件开心的事儿,喝点酒也无可厚非。不过这个时候如果还想着骑车回家,就离发生事故不远了。在公司的聚餐中,朱某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他独自骑电动车回单位宿舍,结果在路上摔伤了。朱某觉得,公司在组织聚餐时明知自己大量饮酒,但却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最终导致自己酒后独自骑车返回途中发生事故,于是将单位告到江宁法院。 扬子晚报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江研 徐璐璐
据了解,朱某是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公司的员工。摔伤后,他先后前往梅山医院、四五四医院、鼓楼医院等医疗机构诊治,还被鉴定为致九级伤残。
同时,朱某还认为事发后公司未能尽心,导致自己错过认定工伤的机会,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他要求单位赔偿自己伤后各项损失合计206560.5元。
但公司方面表示,朱某受伤与单位并无因果关系,其醉酒骑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且己方已积极帮助朱某申报工伤,但有关部门没有认定。
同时,公司方面还表示已垫付朱某的医疗费70000元,并继续发放1月至10月的工资16760元,已尽到法律和道德义务。公司方面认为朱某要求己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主张的金额过高。
双方各执一词,似乎各有各的道理,那么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证据显示,对于朱某的事故,劳动部门未认定为工伤,同时没有证据显示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存在过错。
江宁法院认为,原告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饮酒量,因此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公司组织员工聚餐,在活动中朱某饮酒过量至醉酒状态,且活动结束时间较晚,理应负责将朱某安全送至住所。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公司应对朱某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鉴于公司已发放的工资超过了朱某要求的误工费数额,故对朱某主张的误工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应由公司赔偿的25%部分,扣除之前已垫付的医疗费70000元,公司无须再行赔偿。而本案的受理费与鉴定费,则由朱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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