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缺陷汽车召回条例 拒不召回可吊销许可

《召回条例》明确规定,当厂商违反条例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或隐瞒缺陷情况,或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详细]

明年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26号国务院令,公布经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这个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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