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 加入收藏 ::
地方联播首页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安徽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西藏 新疆 云南 浙江

北京频道
上海频道
天津频道
重庆频道
安徽频道
福建频道
甘肃频道
广东频道
广西频道
贵州频道
海南频道
河北频道
河南频道
黑龙江频道
湖北频道
湖南频道
吉林频道
江苏频道
江西频道
辽宁频道
内蒙古频道
宁夏频道
青海频道
山东频道
山西频道
陕西频道
四川频道
西藏频道
新疆频道
云南频道
浙江频道

 当前位置: 首页> 湖北> 地方新闻
 
湖北省再次取消243项审批事项 减幅已达51.1%
( 2003-11-05 08:54:34) 稿件来源:湖北日报

  新华网湖北频道11月5日电 从日前召开的省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获悉,省政府决定在已经减少890项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次取消243项、调整11项。我省行政审批事项的减幅达51.1%。

  据悉,这次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主要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对公布取消部委行政审批事项和改变管理方
式的决定,按照积极搞好上下衔接的指导思想和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五项原则,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对照清理、审核我省仍在执行但已不合时宜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结果。这是推进我省自2000年开始进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将有力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

  省政府要求,继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重点是搞好后续监管和工作衔接,加强督促检查,尤其是抽查那些行政审批事项多、收费多的部门,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凡是取消的审批事项,不得变相审批;凡是下放的审批事项,不得变相截留;凡是移交社会中介组织办理的事项,不得变相收回;并重申,各地各部门自行设定和实施的行政审批一律废止。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