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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领事眼中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 2004-08-27 15:19:28) 稿件来源: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杨金志8月27日报道:22位外国驻沪领事26日受邀来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听取法院通报10年来上海知识产权审判状况。领事们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兴趣浓厚,听完通报后纷纷把毫不客气的问题“抛”向法官。
    

丹麦驻上海总领事何屿国(HUGO HOLLEDE)问道:“一方当事人被要求赔偿损失,法院能采取什么措施,让他支付赔款给另一方当事人?”他的问题看似有点“法盲”,其实直指中国法院的“执行难”问题。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须建楚回答他:“在中国,法院判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即个人在1年内,法人在半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他接着说:“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以冻结他的银行账户。法院可以拍卖查封财产后将钱财交付申请人,也可以直接把冻结的银行存款划到申请人账户。”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邱志恒(JOHN HILL)说:“上海的一些外国企业很担忧,因为中国对侵犯知识产权判罚的罚金不高,不足以吓倒侵权者,一些违法者在交纳罚金后继续侵权。这种现象是否真的存在?”他顿了一顿,又说:“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否讨论过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金额?——我知道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不讨论这个问题,但我还是想问。”
    

须建楚十分坦诚地告诉他:“法院判决的赔偿与权利人的期望的确会有一定距离,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中国的知识产权审判适用‘填平原则’而不是‘惩罚性原则’;其次,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当地标准,这和发达国家有差距;第三,按照中国法律,原告要举证自己的损失或被告侵权所获利益,如果难以确定损失,按照中国法律最高赔偿是50万元人民币。”
    

上海高院副院长吕国强则告诉邱志恒:“中国加入WTO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更大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全方位的,不仅从民事救济上对权利人进行经济赔偿,对于屡次侵犯知识产权触犯刑律的,还将根据我国法律采取刑事措施。”
    

新西兰驻上海总领事沈倩萍(MS PAM DURN)提了一个颇为“轻松”的问题。她说:“上海的知识产权审判在中国是第一流的,我们的企业如果涉案,是不是都能到上海来审?”她的提问引起其他领事耸肩微笑。事实上,这个问题是对中国的司法环境提出质疑:中国能否在她的国土上保持法制和判决尺度的统一?能否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法官告诉沈倩萍:“中国法院受理案件有管辖权限制。如果一方当事人注册地在上海,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在上海,上海法院欢迎你们来提起诉讼。”
    

从1994年上海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10年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49件,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9.5%,涉及的国家有美国、日本、英国、德国、加拿大、新加坡等。这些案件里,不乏占据中国法制史一页的案件,如美国宝洁公司诉上海晨铉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迪士尼公司等“好莱坞”三巨头状告盗版商案,都曾轰动一时。而上海法院通过“诉前禁令”、“诉前财产保全”、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等方式,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相当的司法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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