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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创庸官问责办法 六大机关列为问责对象
( 2004-12-11 10:50:54) 稿件来源:青年时报

    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11日电 以往许多官员都认为,只要不贪污、不受贿、不违法犯罪,就不会出问题的。现在他们不得不改变想法了。

    昨天,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应勇向媒体公布,我省最新颁发了一个“官员问责”的办法,即《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这一规章的出台意味着,问责“庸官”有法可依了。

    据了解,这种“问法”全国首创。

    六大机关列为问责对象

    《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人大、行政、审判、检察六大机关,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机构,还有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强调的是,包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两个方面。

    对工作人员有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外,机关负责人要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30种行为将被问责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的;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语举止不文明礼貌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不当场作出的;擅自增设行政征收项目或者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30种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行为,将依《办法》追究责任。这30种行为分布在机关日常工作、制度建设与内部管理、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执法等五个方面,基本上涵盖了机关效能的各个方面。

    应勇强调说,“机关效能建设‘四条禁令’也包含在有关的条款之中。”

  追究官员三大责任

    《办法》规定,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效能,导致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将被追究效能、纪律和法律三大责任。

    追究效能责任有四种形式,即批评教育、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对情节严重的,除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外,可视情况调离工作岗位、责令离岗培训、建议引咎辞职、降职和辞退等。

    如果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意义:问责是为淘出好官能官

    据了解,从今年2月开始,全省已经惩治了2390名“庸官”,其中还有94人作待岗处理或辞退。《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问责“庸官”将有法可依,目的就是要淘出好官、能官。

    应勇说,“省级机关要带好头,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起好表率作用。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机关工作人员的榜样,对所管辖的机关及其工作要严教育、严管理。”

    用应勇所强调的话说,制订《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对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的责任追究,为构建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提供纪律保证。

    “原本以为只要不犯错误就不能把自己怎样,现在终于知道不能躺在荣誉证书上混日子。”一位曾获得过不少荣誉,而如今却因为工作效率低下被待岗培训的奉化市公安局民警这样反思自己的错误。(记者曾建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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