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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11•11”矿难两名执法人员领刑
( 2005-11-24 17:26:16) 稿件来源:新华网河南频道

    新华网河南频道11月24日电(李旭兵   古文洪)23日从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获悉,曾造成34人遇难的平顶山新生煤矿“11·11”特大矿难案,继该矿原矿长李伟和原副矿长沈荣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稽查大队行政执法室原主任任江涛、稽查大队小分队原队长马付权,日前又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

    2004年11月11日,新生煤矿在开采中突发瓦斯爆炸,酿出34人遇难的惨祸,被事故调查组确定为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

    法院调查认定,2003年7月,平顶山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治理整顿,任江涛受国土资源局的指派,代表该局负责审核验收工作。2003年10月,任江涛在没有见到有关实测人员签字的情况下,擅自在新生煤矿上报的“河南省小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复查验收表”中“不存在越层越界开采”签字栏内签署“合格”,致使该矿南店井区的越层越界开采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和纠正,之后该矿顺利通过复工验收。

    在此期间,马付权受市国土资源局指派,带领本队工作人员负责对鲁山县辖区小煤矿及新生煤矿履行查处职责,马付权未按规定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和实际测量,致使新生煤矿南店井区超层越界开采的情况未被发现和纠正。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江涛、马付权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不负责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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