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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立法明确规定对“红头文件”可说不
( 2007-04-29 07:26:26) 稿件来源:安徽日报

    对有错不纠的“红头文件”,本级或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依法予以撤销。4月28日,记者从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我省首次立法对“红头文件”备案审查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将制定和审查“红头文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这些文件内容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与义务关系很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斌介绍,为确保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促进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这一地方法规规定,经过审查,对“红头文件”存在违背法定程序,超越法定权限,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以及规定不适当等问题,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将告知“红头文件”制定机关,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该重新发文或者公布。如制定机关拒绝纠正,本级或上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

    “这个法规的施行,我们坚决拥护。这也是对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出的更高要求。作为企业‘娘家’,我们经委要做到不成熟的文件不能草率出台,每份‘红头文件’都要严格符合法律规范,都要把各种因素考虑周全。”省经委综合法规处石象斌处长这样评价。(记者王彦吴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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