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 加入收藏 ::
地方联播首页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安徽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西藏 新疆 云南 浙江

北京频道
上海频道
天津频道
重庆频道
安徽频道
福建频道
甘肃频道
广东频道
广西频道
贵州频道
海南频道
河北频道
河南频道
黑龙江频道
湖北频道
湖南频道
吉林频道
江苏频道
江西频道
辽宁频道
内蒙古频道
宁夏频道
青海频道
山东频道
山西频道
陕西频道
四川频道
西藏频道
新疆频道
云南频道
浙江频道

 当前位置: 首页> 安徽> 地方新闻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公布
( 2008-05-09 08:58:10) 稿件来源:安徽商报

    昨天,省教育厅公布了《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作为国家新义务教育法后的贯彻性法规,该办法首次明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允许借读的六种情况,并规定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等。

    该办法目前已施行,此前我省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也将停止执行。

    ○6种情况可允许借读

    该办法明确,借读是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或非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指定的学校就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父母长期在国外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父母在地质勘探、边防部队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父母不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的学生,或父母一方不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工作,需随其不属本人户籍所在地一方的父母居住的学生;父母均无法履行或父母离异后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和丧失监护能力,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需由法定监护人以外的他人照管学习和生活的残疾学生。

    ○中小学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该办法规定,对于学生要以奖励为主,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学校应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作裁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积极改正并提出书面申请,可撤销处分。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但未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安排接收学校,保证其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学生不得留级但可以跳级

    该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小学和初中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能达到上一级水平,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予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且毕业班学生不准跳级。

    小学和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小学)完成证书》、《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彭琼、武静)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