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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让青海农牧民群众病有所医
( 2008-05-13 15:33:13) 稿件来源:

    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副省长马顺清在2008年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令人振奋:新农合制度的实施,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盼健康、保健康、求健康和“病有所医”的愿望,新农合制度与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共同构成了全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了公民享受基本医疗的权利。新农合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到了广泛的示范引导作用,成为贯彻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的有效途径之一,成为解决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标志性制度。

    2008年,我省参合农牧民人均筹资总额提高到104.3元,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对提标工作做了详尽的部署,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补偿模式,明确了基金划分,提高了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新农合,让我省农牧民群众“病有所医”。

    从2003年我省开始新农合试点,到目前全省43个县(市、区)建立了新农合制度,有317.96万农牧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96.18%,实现了农牧区全面覆盖,农牧民参合率居全国前列。

    新农合何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迸发出如此巨大的吸引力?为何农牧民群众会越来越青睐新农合?新农合究竟魅力何在?

    2008年新农合亮点

    10项新措施扩大农牧民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

    ●增加家庭账户基金。为了使农牧民有病早治、防止小病拖成大病,提高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水平,新办法规定将农牧民家庭账户基金人均翻一番。

    ●减少连续转院的起付费用。针对部分病人连续多次转院,补偿医药费时多次扣除起付线,造成受益水平下降的实际,新规定在一个年度内因同一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按照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线标准,只扣除一次起付费用。可减轻农牧民患者个人负担200元以上。

    ●提高补偿比例。为了进一步提高参合农牧民的受益水平,将住院医药费各级补偿比例(除村级外)各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村级70%、乡级70%、县级60%、州级50%、省级40%。同时规定应用中藏医药服务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以鼓励中藏医院发挥特色优势。

    ●提高封顶线标准。为切实减轻农牧民大病医药费用负担,减缓因病致贫、返贫,新规定将普通患者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从2.5万元提高到3万元,特大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心脏病手术)住院费用封顶线提高为5万元。

    ●实行保底补偿制度。根据一些特殊疾病患者(如肾衰竭等)住院医药费用,经扣除自费的项目和药品后,实际所得补偿额过低的情况,新规定住院费用核算补偿所得金额低于住院医药费用20%的,按20%给予补偿,以减轻农牧民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

    ●对救助对象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新办法规定农牧区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救助对象住院费用补偿时,个人不承担起付费用,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补助。将救助对象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5个百分点,补偿封顶线从2.7万元提高到3.5万元。

    ●增加慢性病补偿种类。根据我省农牧区慢性病发病率高、患者经济负担重的情况,想办法规定将乙型肝炎等10种慢性病新纳入门诊费用补偿范围,使慢性病门诊补偿种类扩大到18种,每人每年最高可补偿600元。

    ●扩大补偿范围。为提高农牧民在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当中的医疗救治能力,新规定农牧区各类意外伤害,如山体滑坡、火灾、雪灾、水灾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房屋倒塌、交通事故等当中受伤人员的医药费用可以纳入补偿范围。(另有补偿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有责任方的由责任方承担,不纳入补偿范围)

    ●降低二次补助起报点。为提高大额度住院医药费用的实际补偿水平,进一步减轻大病费用负担,新办法规定对住院医药费经过常规补偿后,自负费用仍然超过3000元的,实行第二次补助。比原定自负费用超过5000元予以二次补助的规定,降低起报点2000元。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新办法规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各项减免优惠政策,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切实减轻农牧民负担。规定门诊单次医药费用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分别控制在50元、30元、15元以下;自费医药费用在单次门诊或住院费用总额中,乡、村两级控制在5%以内,县级控制在10%以内,省、州两级控制在15%以内,凡超出部分由各级医疗机构承担。在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单病种质量控制和付费制度,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2008年新农合解读

    新农合将增加补助,扩大受益,加强监管,巩固提高

    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解读《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实施意见》

    最近,省政府就提高全省新农合筹资标准出台了《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对此,省卫生厅农卫处负责人针对群众关心的相关问题对该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问:提高新农合医疗筹资标准后,政府补助标准和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具体是多少?

    答:从2008年起我省新农合年人均筹资标准从54.3元提高到104.3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牧民补助标准增加20元,提高到年人均40元;地方政府补助标准增加20元,增加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并一步到位,提高到年人均44.3元,州县财政不再承担;农牧民个人参合金在每人每年10元的基础上提高10元,年人均筹资20元。农牧区低保户、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等救助对象个人参合金增加部分,由省民政厅从农牧区贫困医疗救助基金中资助,政府补助资金增加部分和贫困医疗救助基金资助部分于8月底前逐级拨付到位。

    问:提高筹资标准后,对提高农牧民群众实际受益水平有哪些具体表现?

    答:要适当调整住院起付线,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扩大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范围和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范围,实行保底补偿,改进补偿程序和办法,不断扩大受益率,提高受益水平。新补偿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新补偿办法实施之前按原办法已报销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新补偿办法给予追补。

    问:我省在今年探索完善新农合制度上有哪些新做法?

    答:选择政府积极性高、经办管理能力较强、服务体系较为完善的地区,开展以州级为统筹层次的新农合试点,大病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试点,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试点,探索完善新农合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同时,全面推行新农合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单病种付费以及医疗机构垫付直报措施。

    短评

    如今在我省广大农牧区,一提起新农合,农牧民群众都高兴地说:“过去我们看病报销想都不敢想,困难家庭更是小病拖大病挺。没有病还好,一旦得上什么大病,那就算掉进了穷坑里了。现在有了新农合,有了政府做我们的后盾,再也不怕看病了!”

    沐浴着党和政府的阳光雨露,新农合制度像一场春雨滋润了青海大地,似一缕春风吹遍了农村牧区。5年只是弹指一挥,倏忽而过。然而,正是这5年的时间,改变了我省广大农牧民群众多年来“谁看病谁掏钱”的历史,实现了老百姓盼望已久的“住院看病报销”的梦想。

    开展新农合工作,对党和政府来说,是一项民生工程;对广大农牧民群众来说,是一项幸福工程和健康工程。

    相关链接

    五年来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

    一、覆盖县数:从2003年全省有8个县开展新农合试点工作,到2005年全省43个县(市、区)全部覆盖。

    二、参合人数:从2003年的8个县86.65人万参合农牧民增长到2007年43个县的317.96万。

    三、参合率:从2003年的86.3%提高到2007年的96.18%,5年间参合率提高了10个百分点。

    四、人均筹资标准:2003年中央财政给每个农牧民补助10元,地方各级政府补助10元,农牧民个人缴纳10元,人均筹资30元。2006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分别提高到人均20元,农牧民个人缴纳10元,人均筹资50元。2007年省财政增加大额度住院费用二次补助,人均筹资54.3元;今年人均筹资104.3元,5年间筹资水平翻了两番,政府补助增加了4倍。

    五、受益人数:2003年8个县受益0.42万人次增加到2007年43个县207.8万人次。

    六、次均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费用从2003年的1810元降低到2007年的1676.53元,5年间下降了7.4%。

    七、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从2003年的30%提高到2007年的38.99%,5年间提高了近9个百分点。

    点击2008年新农合发展

    省卫生厅:让农牧民群众实实在在受益

    我省各级卫生部门要在4—5月份集中时间,开展宣传动员活动,把新农合的新政策送到每家每户,让农牧民群众进一步感受到党和政府对群众健康的关怀,争取广大农牧民对提高缴费标准的理解和支持,积极主动地缴纳个人参合金。

    为使参合农牧民更好地享受到筹资增长带来的好处,各级卫生部门还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在各级医疗机构广泛学习和推广解放军301医院提出的“药品能用普通的就不用贵重的,能用口服的就不用注射的,能用国产的就不用进口的,并定期进行用药分析,对滥用药、开大处方等违规行为追究处罚”的“三用三不用一分析”经验;督促指导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遵守诊疗规范,实行对参合农牧民减免医疗费用的优惠服务,减轻农牧民负担。充分发挥中藏医药的特色优势,开展适宜的中藏医药服务;全面推行单病种质量控制和付费制度;县级卫生部门建立健全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省发改委:努力提高农牧民健康保障水平

    2008年,国家发改委将继续安排中央专项投资全部用于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业务用房建设,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改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要协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转变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取消药品加成,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提供低成本服务,维护公益性质,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探索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机制。探索实现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促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探索推行在药品外包装上标志价格制度,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省民政厅:不断完善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

    我省民政部门将结合我省提高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对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四种对象,即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五保户、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承担部分由各级民政部门全额代交,资助他们参加新农合,使我省的特困群众全部享受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特困医疗救助双重保障。将农村医疗救助中的大病救助封顶线由4000元提高到6000元,同时个人年住院救助次数也不受限制。对肝包虫等特殊病种的手术患者实施专项救助。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每年12月份,可从年末医疗救助资金结余部分中列出10%用于对特殊病种的单病种专项救助。补助标准为患者从新农合资金中报付后剩余部分的95%。

    省财政厅:发挥财政职能,助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一臂之力”

    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比现行补助标准翻一番。我省的补助总额为84.3元,加上农牧民个人缴费20元,我省人均筹资标准将达到104.3元,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提标的20元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基金运行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专款专用,对骗取或挤占挪用基金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切实保证新农合制度健康平稳运行。另外,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将对新农合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李欣)

编辑:王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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