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正式出台并实施。这一管理办法将成为加强昌吉州河道管理,防御洪水灾害,发挥河道综合效益的"准绳"。
《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明确了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要求州、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境内或所辖区域内河道实行全面管理。同时,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办法》提出了河道整治与建设要求,明确提出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已建的河道沿河工程,应向河道主管机关申报登记,由河道管理机构按河道堤防安全标准进行检查,不合格者要在限期内改建或拆除。同时,还明确了河道保护与清障的具体规定,对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考古挖掘和在河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堆放物料。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强行清除,清障全部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办法》还规定: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体整治规划。凡在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说明采砂范围和方式,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同时,《办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河道主管单位足额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州县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
《办法》同时还制定了罚则。(完)(责任编辑: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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