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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在岗职工社保和计发待遇按新标准缴纳
( 2008-07-03 07:59:45) 稿件来源:海南日报

    记者7月2日从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获悉,根据新近公布的2007年各市县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全省各地按新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计发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海南省养老保险条例及细则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为所在市、县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以省本级和海口市为例,与以往不同的是,养老保险费将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而其他四项社保费则继续按海口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13元,所以,海口市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630元,最高缴费基数调为4839元(1613元的300%)。

    海口市2007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44元,用人单位其他社保费(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最低缴费基数调为1286.40元(2144元的60%),最高缴费基数调为6432元(2144元的300%)。

    海口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标准具体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费:全省社平工资1613元(基数)×20%=322.60元。按此标准缴费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09年为70%,2010年为80%,2011年为90%,2012年为95%,2013年为100%。

    基本医疗保险费:2144元×8%=171.52元或2144元×6%=128.64元。

    以上二项合计为494.12元或451.24元。

    “4050”人员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144元×3%=64.32元。

    以上三项合计为558.44元或515.56元。(袁锋 通讯员 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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