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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拒绝就业者将被取消低保资格
( 2008-07-03 08:11:01) 稿件来源:沈阳日报
    沈阳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

    自本月起,沈阳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7月2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凡是接受就业岗位推荐再就业的低保人员,如果就业后收入增加超出低保标准而取消低保待遇的,符合城市低保边缘户条件的纳入城市低保边缘户保障,不符合的也享受一年的城市低保边缘户优惠待遇。

    申办和享受低保人员入库求职 为了促进全市低保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该联动机制是指有劳动能力未就业而申请办理低保待遇或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简称“申办和享受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条件,拓宽保障途径,鼓励通过自身勤奋劳动提高生活水平。

    区县(市)低保经办机构负责登记并建立管理数据库,将申办和享受低保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情况、经济收入情况、就业状态及就业需求输入微机,与劳动保障部门互通互联,有针对性地实施动态管理。

    凡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人员,可持失业证、身份证、低保金领取证(指低保人员)等相关证件,到长期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求职登记,填写《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

    拒绝就业者取消低保资格 在申办和享受低保人员求职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街道劳动保障部门要向其开展一对一的职业指导,鼓励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也要有针对性地提供用工信息,召开专场洽谈会,开展就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同时开发就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通过企业吸纳、劳务派遣、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安置就业。

    申办者和享受低保人员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继续享受低保待遇,要根据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接受就业服务的具体情况,由低保经办机构确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不予受理低保申请。属于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取消享受低保待遇的资格。(记者霍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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