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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电价提高2.9分钱 生活用电暂不调整
( 2008-07-04 07:52:59) 稿件来源:海南日报

    记者7月3日从海南省物价局获悉,海南省电价自7月1日起,平均销售电价水平在原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2.9分钱,全省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本次调价,在上网电价方面,主要调整了燃煤、燃气机组和部分水电机组所发电的上网电价。在销售电价方面,国家核定海南省销售电价平均提高2.9分钱,主要疏导和解决发电企业因电煤、天然气涨价成本增加、电厂脱硫加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电价矛盾和问题。根据国家规定,海南省对居民生活、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销售电价的调整全部在“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予以疏导。

    销售电价调整后,用电户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每千瓦时电价分别为0.551元(200千伏及以上)、0.561元(100千伏)、0.571元(35千伏)和0.581元(35千伏以下);用电户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每千瓦时电价分别为0.79元(1千伏及以上)、0.80元(不满1千伏)。

    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保持不变,即居民生活用电分别为0.5883元(1千伏及以上)、0.6083元(不满1千伏);农业生产用电分别为0.464元(1千伏及以上)、0.469元(不满1千伏)。

    据介绍,为了提高电力负荷率,减小峰谷差,缓解海南省电力供应紧张形势,海南省对峰谷分时电价进行相应调整,并从7月1日起试行。

    本次峰谷分时电价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将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由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扩大到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原规定的政策性用电户(包括铁路、自来水生产、燃气生产和公交用电等)、临时用电户、养殖业用户等不列入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农业和居民用电也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记者 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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