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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2008-07-24 15:29:11) 稿件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新华社杭州7月24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在全省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象是全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该制度的实施不影响符合条件的辅助对象享受低保待遇。

    但是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浙江省人口计生委表示,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还有利于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浙江省政府指出,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各市、县(市、区)还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扶助金标准。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将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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