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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一村支书挪用138万公款 虽未获利也被判刑
( 2009-11-05 15:37:33) 稿件来源:绍兴日报
    在村里很有威望的村支书,挪用了村里138万元土地征用补偿款,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村民代表和党员代表多次自发为他求情,办案检察官也连连慨叹:这位村支书,实在太可惜了!

    今年45岁的钱某原是嵊州市长乐镇石岭村党支部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在任职期间,他颇有作为,村民十分信服他。然而,突然有一天,这位村民眼中的好支书被检察院立案侦查了。很多村民都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带着疑惑问道:“老钱这么好的一个人,也会不干净?”

    原来,在2003年3月至9月间,钱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本村的甬金高速公路土地征用补偿款,将钱款借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先后挪用共计138万元。虽然在此过程中,钱某没有收受一分钱的好处,而且借款基本在借出一个月之内归还给了石岭村财务,但钱某还是触犯了法律。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石岭村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多次自发前去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为钱某求情。他们向办案人员表达了朴素的想法:农村干部和村民一般都不知道擅自借出公款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况且款项都归还给村里了,未造成任何损失,不应该惩处钱某。这也正是钱某自己多次向办案检察官提及的遗憾——如果早点知道相关法律,就不会落到今天的地步。

    但是法不容情,钱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款为个人(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梁易辉 钱良波 何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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