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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江西频道3月12日电
昨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五大农民工维权案例”,提醒农民工找工作到正规职介机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案例一】
协商不参加社保 员工自身利益受损
2007年6月,小王应聘到南昌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企业与小王约定,不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将本应该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付给他本人。考虑到这样每个月还能增加一点钱,加上对社会保险不是很了解,小王同意了。
2008年5月,小王生了一场病,花费了几万元医药费,而这些医药费都是他从亲戚好友那七拼八凑借来的。出院后,小王拿住院发票,希望企业给予适当报销。此时,企业拿出当初的约定,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因此小王的医药费需要全额自己负担。
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小王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通过法律途径,小王最终拿到了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
法眼: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保险,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缴纳保费,双方协商不参加社会保险,既是违法的
,从长远来看,也对农民工朋友没有好处。”省人保厅相关负责人提醒劳动者,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
是违法行为,农民工朋友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或投诉用人 单位的违法行为,要求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案例二】
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无条件辞退
赣州老张一直在南昌一家工业园区企业当门卫,由于第一次在外务工,老张很多知识都不清楚,也没有和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09年1月,金融危机影响日益严重。企业老板突然对老张说,“你不用来上班了。”这样老张就失业了,最让老张气恼的是,老板只字不提结算工资的事。老张多次找老板理论,但是老板始终避而不见。无奈之下,老张找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接到老张投诉后,劳动监部门进行调查。但企业老板矢口否认老张是他们的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工资条等,由于老张拿不出劳动合同和其他书面证据证明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最后老张对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也不满意。
贴士:在外务工 须了解劳动合同相关知识
人保部门提醒,在外务工的劳动者,一定要了解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避免受到自身权益和经济收 入等方面的损失。
【案例三】
开发商卷款逃逃匿 农民工集体上访
2009年1月份,房地产市场低迷,南昌市某房地产开发商欠薪逃匿。由于春节临近,且拖欠工资数额较大,农民工急需工资回家过年,在向承建商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农民工只好多次聚众上访并堵塞马路。
南昌市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向省建设厅、省人社厅提出申请,动用开发商和承建商在省级工资保障金账户缴纳的工资保障金23.48万元,补发了农民工工资,及时处置了这起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
件,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农民工被“蒙”
小徐是江西省万年县的农民。2007年2月,小徐跟着老乡来到南昌,在一家饭店当服务员,老板王某每月支付小徐450元。半年后某日,小徐遇到了自己的老乡徐姐,谈到工作时,小徐埋怨道:“工资每月450元,很累,每天跑进跑出。”
“1个月才450元?南昌这边的最低工资是580元。”听徐姐这么一说,小徐很是气愤。第二天,小徐主动和老板搭话,说起工资的事。“现在像你这样的人到处都有,嫌钱少可以走人。”老板一听到工资马上就翻脸。小徐很不高兴,当天下午就辞职了。
一年后的一天,小徐听朋友说,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小徐当天下午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补齐最低工资标准的仲裁请求。四天后,小徐收到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的通知。
法眼: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580元/月
目前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五档,分别为一类区域580元/月、二类区域520元/月、三类区域480元/月、四类区域450元/月、五类区域420元/月。其中南昌市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均为一类区域,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
农民工维权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时效,避免有理但因申诉时效过期而失去了仲裁机构的支持。
【案例五】
酒店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押金
小陈在南昌一家酒店做服务生,入职时酒店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600块钱。两个月后,小陈因家里有事向酒店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工资和退还服装费六百块钱。酒店方面称:“只有做满一年才可以退服装费”。
经朋友提醒,小陈就自身的遭遇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经过调查处理,该酒店确实存在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了劳动者押金,责令该酒店退还小陈押金。
法眼: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求职者的押金
劳动监察部门介绍,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收取求职者的押金。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的,责令退还给当事人,并按照其收取金额总数的2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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