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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修正)征求意见> 欣喜多
( 2010-03-17 08:32:11) 稿件来源:新华网江西频道

    新华网江西频道3月17日电  3月16日,《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修正)》(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是对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昌市拥军优属条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正、调整。市民对该《条例》有任何意见和建议,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lifachu@163.com)或信函形式反馈给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

    《条例》提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休人员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轨道交通工具内应当设立相应的优待标志。

    《条例》要求,两地分居的现役军人配偶按照有关规定到部队探亲,其所在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假期,并按照国家规定报销差旅费,原有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探亲假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在子女入学方面,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确需其亲属照顾而要跨县、区内地段或者跨县、区入学的,经有管理权限的县、区或者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关学校应当接收,并按照地段内入学对待。现役军人因工作调动,随调子女入学不受落户时间限制,按照家庭实际住址就近安排入学。

    在自主择业多方面,《条例》提出将给予更多优惠。部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医疗、住房、养老、就业、创业等方面给予优惠。    驻军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随军家属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并根据用工单位的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随军家属就业。

    此外,《条例》要求,优抚对象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条例》规定: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区民政主管部门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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