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江西频道3月17日电 《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近日制定完成,其中规定,2005年6月1日后受种者在省内所有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接种合格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经相关部门专家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后,可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审核认定后,可获补偿。医疗费用最多可补偿10万元。
办法规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以下简称异常反应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对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按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计算补偿费用。对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医疗费按异常反应后对受种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在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据支付,在10万元的限额内实报实销。
陪护误工费是指受种者在出现临床表现后两年内其家属(限1人)的陪护误工费,按当事人发病当年江西省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通费凭据报销,最高不超过1万元。
据了解,有6种情况不在补偿范围之列: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疫苗质量不合格、接种单位操作不规范、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群体的心因性反应、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接种后偶合发病、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接种禁忌导致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病情加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