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3月10日专电(记者王志、席敏)针对市民关注的“公寓”是否在限购范围等问题,济南市近日出台楼市“限购令”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居住公寓”列入限购范围。在签订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用途栏应标明“居住公寓”或“商务公寓”。
为明确公寓性质,济南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四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居住用地和商业金融业用地中公寓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居住用地和商业金融业用地中“公寓”的建设管理。
济南市明确,居住用地上的公寓一般指日照标准和建筑间距不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居住建筑,为区别于普通住宅建筑,此类公寓明确为“居住公寓”。商业金融业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配建适量公寓,配建比例一般不超过建筑总量的35%,商业金融业用地上配建的公寓明确为“商务公寓”。
济南市规定,公寓建设项目报审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及建设规模、比例。单体平面图上应当逐套标注公寓的具体类别。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时,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时,均应标明公寓性质为“居住公寓”或“商务公寓”。
根据规定,开发企业在房屋预(销)售时,销售现场应公示公寓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等证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用途栏应标明“居住公寓”或“商务公寓”。公寓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具体公寓类别,在房屋产权证上的规划用途一栏标注。(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