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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3-29 09:06:15) | 稿件来源: | 日前,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下发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价格[2011]69号)。此次国家发改委对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价格进行调整,共涉及162种药品1285个品规(其中包括单独定价药品230个品规,统一定价药品1040个品规,取消了20个品规药品的单独定价)。同时,我省为进一步减轻群众用药负担,在此基础上扩大了降价范围,增补了1082个品规(其中包括单独定价药品40个品规,统一定价药品1040个品规),预计整体降价幅度21%,降价金额近100亿元。 通知中要求,国家发改委通知中未列规格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此次一并公布;此通知未列规格的药品价格,由药品生产企业持相关资料到省物价局重新核定最高零售价;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低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发现违价行为,严肃查处。 群众如遇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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