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 加入收藏 ::
地方联播首页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安徽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西藏 新疆 云南 浙江

北京频道
上海频道
天津频道
重庆频道
安徽频道
福建频道
甘肃频道
广东频道
广西频道
贵州频道
海南频道
河北频道
河南频道
黑龙江频道
湖北频道
湖南频道
吉林频道
江苏频道
江西频道
辽宁频道
内蒙古频道
宁夏频道
青海频道
山东频道
山西频道
陕西频道
四川频道
西藏频道
新疆频道
云南频道
浙江频道

 当前位置: 首页> 黑龙江> 地方新闻
 
省人大常委会对供热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 2011-04-14 08:54:06) 稿件来源:黑龙江日报

    黑龙江日报讯(记者 刘伟 孙佳薇)4月12日,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

    提高城市供热水平,加强和改善民生,是供热立法的首要目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通过制定这部条例,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完善保障制度、理顺供热机制,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根据变化的情况处理,在这部重新制定的条例中加以明确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为更好地完善《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随着能源的多样化,对新能源的应用要重视。应在条例适用范围内鼓励、支持采用新能源、新技术等其他的供热方式,要把实现供暖目标和推广节能技术结合好。供热单位可以对用热单位的不同保温建筑状况做评级,不同的评级标准采用不同的收费。用这种方法来约束引导搞好建筑保温,既节约能源,又提高室温,同时也不会增加更多供热成本。

    ——放宽安装计量表的楼房年限。《条例》(草案)中规定的2010年以后所建住宅可安装计量表,建议扩大年限范围,近3~5年的楼房也可安装计量表,让更多百姓受益。

    ——抬高供热企业注册资金。让有资质有能力的企业进入供热市场,尽量减少资信差、经济能力低的企业进入,有利于提高供热水准。

    ——明确热用户投诉的受理单位。政府应承担起投诉的受理部门,再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处理解决。(编辑:伊琳)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