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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12-23 09:05:48) | 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 | 新华网吉林频道12月22日电(记者周立权)两人驾车在市区道路上追逐竞驶,发生碰撞,导致无辜群众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2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驾驶人员王树军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驾驶人员张向龙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23日21时许,张向龙驾驶一辆银色速腾轿车,沿长春市亚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王树军驾驶的出租车会车。王树军认为对方车辆大灯晃眼,影响自己正常行驶,遂停车责问。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后王树军驾车离开现场,张向龙报警后驾车在后追逐,并发生碰撞。王树军驾驶的出租车失控冲向人行道,将路边一烧烤店的店主林某和13岁的女孩宿某撞伤。经鉴定,宿某构成重伤、五级伤残,右脚截肢;林某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经法院调解,张向龙赔偿宿某经济损失90万元,王树军赔偿宿某经济损失5万元。两人共同赔偿林某经济损失16800元。被害人宿某、林某表示谅解,并撤回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张向龙、王树军的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张向龙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其从轻处罚;王树军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故作出上述判决。(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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