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起,提高全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提高以失业保险金为计发基数的其他待遇。
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1年1月起执行的,时隔1年再次提高。本次调整严格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根据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以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划分的四个地区类别中相应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确定其调整数额和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670元增至770元,最低标准由480元增至520元。
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抵御了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影响。我省要求各市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调剂功能,统筹考虑所属各县(市)区基金支出情况,切实落实调标资金。石家庄市失业保险服务电话是86044477,大家可拨打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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