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通知,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对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按照通知要求,调整后,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单位委托保管20元/人·月,个人委托保管15元/人·月,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不需要提供其他服务的5元/人·月。服务内容包括,保存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接转、办理转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出具以档案为基础的相关证明。
对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和登记失业期间高校毕业生,凭有关部门证明免交档案管理费。城镇职工自愿到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其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类机构不得从事高校毕业生及城镇职工的档案管理业务。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要求,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