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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不良食品企业将入“黑名单”
( 2012-01-11 09:11:44) 稿件来源:河北日报

    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有11种情形之一且未被吊销证照的,有了新处罚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等监管措施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从2011年12月31日起,我省对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并取得合法证照的企业(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有下列11种情形之一且未被吊销证照的,列入“黑名单”: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仿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情形的。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列入管理和解除的日期均以公布日期为准。

    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外,将实施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以及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等监管措施。

    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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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兑现 单起举报最高获奖10万元

    从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根据《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规定,近日省食安办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首批11起举报兑现了奖励,奖励金额共计11.8万元,单起举报最高获奖10万元。

    据了解,《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公布后,省食安办迅速成立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制定《河北省本级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试行)》,建立起从举报受理、移送、调查、反馈到奖励申报、审批、兑现完整的工作机制。截至目前,省食安办已收到群众举报百余件,一批举报已经查实,正在陆续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奖励。省食安办将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切实整顿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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