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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省会将有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 2012-01-13 09:08:42) 稿件来源:河北日报

    为确保广大市民欢度春节,石家庄市政府1月12日下发《关于2012年春节期间市区有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决定今年市区范围内继续实行有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1月16日(农历腊月二十三)、1月22日(除夕)至2月7日(农历正月十六)、2月23日(农历二月初二)的早7时至晚10时。除夕夜延长至次日凌晨1时,正月初一提前至凌晨5时。未经市公安局批准,其他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

    在市区范围内,只允许销售、燃放除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内筒型组合烟花外的C、D级烟花爆竹产品。严禁销售、燃放B级和B级以上产品、两响炮、铁炮、拉炮、摔炮、砸炮、手持升空类烟花、礼花弹、土火箭、土老鼠等装药量大、敏感度高、危险性大的品种和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点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临时占道许可证,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允许销售日期为1月13日(农历腊月二十)至2月6日(农历正月十五)。

    《公告》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情节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省会356个烟花爆竹销售网点今日开售

    从有关部门获悉,遍布省会街巷的烟花爆竹销售点于1月13日开始营业。今年,经石家庄市安监局审核批准,省会市区增设烟花爆竹销售网点46个,总销售网点数达到356个。

    纸质包装的环保无土鞭炮品种今年首次进入省会市场,燃放后不会出现满地黄土的情况,更干净、更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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