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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举行的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自此,海南1996年开始施行的《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正式修改为《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其中,新条例中的一些新亮点备受关注,如“公民参加献血后可享公假2日”“男性1年可献血4次”“每次献血量可以达400毫升”“省政府应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为破解困扰海南多年的结构性“血荒”难题,提供了法规保障。
男性1年可献血4次 破解海南“血荒”难题
海南省血液中心副主任符气华介绍,近年来,海南临床用血量以每年10%—15%的速度递增,“O”型血型比例达到45%,血源紧缺特别是“O”型血紧缺,2个寒暑假期间献血人数骤减已成为困扰海南供血工作的瓶颈,造成结季节性和结构性“血荒”问题。
现行的《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于1996年施行,至今已15年。当中规定“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也就是说,每年最多献血不能超过3次。然而,比《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晚1年多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两次血液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即每年献血不得超过2次。因此,10多年来,海南献血者每年献血不超过2次,造成海南献血量不足。
此次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海南公民两次献血间隔时间男性不得少于3个月、女性不得少于4个月。也就是说,海南公民今后一年献血量男性最多可增加到4次,女性最多可增加到3次。献血次数的增加,可有效解决“血荒”问题。
公民无偿献血后休假2日 是鼓励性非强制性规定
在修改后的《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中,关于“公民无偿献血后可休假2日”的规定最受关注,但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因为在献血群体中,农民工、企业职工等占据了不小的份额,“公休2日”的规定在一些私营企事业单位真能实现吗?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工作人员解释,“公民无偿献血后可公休2日”的规定是鼓励性规定,非强制性规定,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可以遵照执行。同时,无偿献血者也可以主动争取公休的权益。
记者也注意到,修改后的条例中,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先学,为社会无偿献血做表率。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应急保障机制,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床用血需求。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免费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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