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哄抬房价最高罚款三万,不是处罚偏轻而是实在太轻,显然涉嫌违反了《价格法》中的相关规定。住建部制定的部门法规,作为下位法,理当以上位法作为依据。惩治哄抬房价等开发商违法行为,不应该设立如此极低的处罚上限,至少也应该在《价格法》基础上进行顶格处罚。要知道,针对类似违法行为,欧美国家动辄开出高额大罚单,我们却还是最高罚款三万,简直就像儿戏。 …[详细] |
| 3万元对于财大气粗的房地产企业而言,完全只是“毛毛雨”,甚至连“毛毛雨”都算不上。与开发商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可能获得的非法收益相比,3万元的处罚对于那些开发商而言,实在是太微不足道了。虽然被处罚了3万,或许那被处罚的开发商正在心里偷笑呢!商人的心中自有一笔账,违法行为获利空间如此之大、违法成本如此之低,以牟利为第一目的开发商恐怕很难拒绝暴利的诱惑,类似违法行为恐难杜绝。 …[详细] |
| 在当下这样逐渐挤出房产泡沫的调控过程中,任何政策上的风吹草动,都可能影响人们对房产市场未来走势的预判。而任何一个政策风向乃至政策实施的闪失,也可能让房价调控政策功亏一篑。在这之中,如果没有对违背市场规律的违规行为,实施强有力的处罚与问责,便不能确保那些依然怀有投机与暴利心理的开发商,不再能搜刮民生之利。届时,这种聊胜于无的处罚,与其说是约束违规者,倒不如说是对房产违规行为视而不见的鼓励。因为对财大气粗的开发商来说,一个最简单的算术题则是,与动辄通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获利数千万乃至上亿的暴利相比,区区三万的处罚又有何威慑力可言呢? …[详细] |
| 控制房价过快上涨,是国家当前的一个重点政策取向,而囤积土地、捂盘惜售等行为,对国家调控房价政策威胁最大。制订相关法规,意在以法制手段落实政策,对房地产开发商违规行为形成更大威慑,更好地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发展和群众利益。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法规必须体现实事求是原则,条款必须符合实际。处罚过轻的后果,必然是违法成本过低,实际效果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打击遏制,而是姑息纵容,最终损害国家发展、百姓利益,伤害法制和政府公信力。 …[详细] |
| 开发商要是卖不掉房子,就没有钱拿地,这样地方政府就卖不掉土地,造成土地财政的短缺。所以,这早就是一环扣一环的利益链条了,也就怪不得地方政府少有处罚开发商的行动。更何况,就算是开出罚单,仅仅1-3万元的罚款额度,又有哪个开发商会害怕呢?进一步说,假如开发商因此被吊销资证,对其影响也不大,可以将土地或项目转让给其它开发商,或者承包给有资证的开发商,照样能从中获利。依我看,要想杜绝开发商囤地、抬价等违规行为,就得拿出点诚意来,设置更高的违法门槛,让其不敢逾雷池半步。比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双倍罚款,将其列入黑名单,在若干年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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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成本低,等于鼓励违法;守法成本高,等于鼓励弃法。立法初衷再良好,执法态度再严肃,假如违法收益总是大于守法收益,那么违法冲动就不可能被抑制,有的时候,相关法规甚至会成为违法的“保护伞”。在这种背景下去执法,难怪违法企业“懈怠应对”。相信立法者不是不知道“守法收益必须大于违法收益”的道理。而“轻罚立法”倾向如此顽强,原因无非以下几点:其一,受限于执法成本。相对于重罚,轻罚的执法成本要低得多,操作性也强。重罚因为涉及违法者切身利益,要求更缜密的调查和对于行政复议、司法审议的充分准备。其二,受限于事后监管习性。事后监管而不是事先监管,导致执法难以跟踪细节。细节的湮没又令责任方很容易卸责。其三,受限于利益格局的错综复杂。在这种情况下,轻罚成为一种“平衡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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