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凡是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的,都应缴纳3%-5%的契税。而女方要求男方在婚前房产上给自己加名,在无具体比例分配的情况下,实质就是要取得一半的房屋产权,已经构成了房屋赠与行为,对其按3%征收契税,自是于法有据;对于婚后所购房产要求加名的,因其在法律上被视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加名并不涉及权属变更,所以才不征收契税。 …[详细] |
| 婚前房产加名征税不是南京的特例,这种征税是否属于趁火打劫,需要放置在法治语境下客观考量。其实从宁波等地的实践看,对婚前房产加名,一直也是按房价一半征收3%契税,从无对婚前房产加名免单的历史。谁都不希望多花钱,尤其是在税负较重的当下,但婚前房产加名不是个简单的程序行为,而是具有严肃的产权变更意义,纳税的比例、应税的数额,或有讨论的必要,但不能以因为加名收税就抹杀了契税自身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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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房加名征税,还会勾起公众的税负之痛。当前国人备感税负沉重,减税让利、藏富于民的呼声颇高。而此前财政部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6月,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0028.43亿元,同比增长29.6%。一方面是全国税负猛增,另一方面CPI居高不下,这种双重剥夺无疑让老百姓感叹生活更加不易。遗憾的是,公众没有等来减税的脚步声,却听到了婚前房加名征税的噩耗。 …[详细] |
| 中国税负之重日益引起世人的焦虑,而新近浮出水面的“加名税”不过是再次捅破了这层窗户纸。纵然“加名税”的征收没有跟法律制度相冲突,也未必就一定是合理的。尤其是其征收的比例之高,导致产权变更成本过高,实际上就是对产权个体财产权利的一种无形剥夺。2010年的最后一天,财政部在其官网发表文章表示,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2011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那么,诸如“加名税”之类重复性叠加的税费项目,是不是真的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呢? …[详细] |
| 在婚前房产加名征税这件事上,最重要的是如何合理界定“婚前房产”还是“婚后房产”。在今日的经济社会关系中,不少家庭的房产虽然是在结婚前购买,但很可能在结婚后才取得产权证,这类房产究竟是属于“婚前”还是“婚后”性质,亟待权威部门进一步明确——而不应由征税机关自说自话。譬如石家庄的做法就是将“房产证取得时间在结婚之前的”认定为婚前财产,反之则认定为婚后共有财产。现实而言,比之于几个点的契税,界定房产的婚前婚后属性,对于保障公民合法财权而言,更为切迫、意义更大。 …[详细] |
| 现实中个人住房的产权性质往往并非泾渭分明,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大多数想加名字的个人住房往往属于这种情况:一个人婚前买房,只是付了首付,要还完房贷还得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大部分房贷需要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据婚姻法,婚后积累的财富均为夫妻共同拥有,婚前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也为夫妻共有财产。尽管名义上是婚前房产,但房子的大部分其实是婚后购买的,在房产证上加上夫妻另一方的名字就理所应当了。既然另一方本来就是房产的拥有者,加名字就不是房屋权属转移,就谈不上赠与,就不应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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