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予人们补救的空间,体现出应有的政策宽容,才能发掘出充分的信用资源,引导民众恪守信用。当信用污点不再“终身制”,民众才有弥补过失的余地,银行对信用风险的评估也能有更多心理准备。信用记录犹如人们的“经济身份证”,它是民众贷款、就业等的信用标识。若一次逾期了,便将“失信”标签永久性封存,这会制约人的生活与发展。而5年的不良记录“有效期”,顾及“惩戒”与“宽容”的平衡,既能给违约者“长记性”,又能给他们补偿契机,这对信用资源的涵养自然是好事。 …[详细] |
| 从国际经验看,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逾期信息设定一定保存期限,而不是永久保存,也是一种通行惯例。在欧美各国,大部分负面记录保存期限为7年,破产记录保存10年。我国去年公布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事实证明,信用资源只有在互信的基础上才能持续生长,不断注入信任的正能量,构建银行和消费者之间互信互利的契约关系,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失信违约现象,实现全社会信用资产的增值。 …[详细] |
| 目前对“个人信用污点不再终身制”这事儿不能过于兴奋。因为现在只能看到新版个人信用报告上线,并没有看到《征信管理条例》出台。如果没有制度来保障,新版个人信用报告管理能否规范化操作还是一个问号。据悉,《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2009年就曾公开征求过意见;去年,该条例又第二次征求意见,但至今未见出台。新版个人信用报告最近上线,似乎预示着《征信管理条例》即将正式出台。但是,该条例究竟什么时候出台还不得而知。因此,笔者不得不问:为何只见“报告”而不见条例?如果条例不先行,或者说条例与“报告”不同时出台,“报告”就缺少条例“护航”,其实际效果究竟如何还有待于观察,不排除银行随意操作的可能。 …[详细] |
| 笔者注意到,该条例的一稿和二稿中都明确了“不良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那么,何以两次征求意见而不出台呢?一部条例立法的时间过长,必然影响到了公众的权益。如果早日出台并实施,公众就能早日受益。一部内容并不复杂的条例何以立法多年,背后是否有激烈的利益博弈?就“不良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这样的规定,据说这早就是国际惯例。好的国际惯例没有早日让公众受益,这折射出,无论是宏大的金融改革还是微观的个人信用管理改革,我们的步伐都相当迟缓。而金融领域改革滞后,往往受益的是金融机构,受伤的是公众。比如,个人信用污点保留的时间越长,对银行来说越有利。 …[详细] |
| 显而易见,信用资源只有对银行和消费者双方进行同时约束,才能真正架构两者之间互信互利的契约关系,注入信任的正能量,从根本上减少违信违约现象。但现实情况是,银行的信用不良很少受到约束惩罚。譬如,去年3月份,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明令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取消11类34项服务收费。可是,不少银行违反规定,擅自推迟取消人民币个人账户密码挂失费的时间;又如今年8月份,江苏银行将3.2万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违规提供给私人公司,让其在未与客户发生业务的情况下,违规查询了3.2万客户的信用报告。 …[详细] |
| 商业银行不守信用,店大欺客,一方面缘于是经营垄断,相比消费者处于强势地位,即便不守信用,消费者也无可奈何。另外,由于商业银行没有信用档案,信用“污点”既没有记录,更没有入档案,这难以对银行的信用不良进行有效惩治。因此,在个人以及企业信用体系日渐完善的同时,作为平等交易方的银行,也应架构信用体系,建立银行信用“污点”制度。因此,信用“污点”只记录个人以及企业,是难以体现公平正义的。企业、个人与银行的双方信用记录,一个都不能少。惟有让任何有“信用污点”的个人和机构受到制度的约束与惩戒,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诚信体系。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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