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如宋丹丹所言,当初“慎之又慎”地接下了此药物广告,并对厂家及药监部门的审批做了详尽的审查,却依然“躺着也中枪”。心有余悸的她,承诺以后不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严厉的措辞,决绝的语气,既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后怕和敬畏,也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保护性排斥。作为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 ,宋丹丹的表现可圈可点——既积极地为疏忽向公众道歉,也主动地承诺不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这既是对公众健康权的尊重,也是对公信力的自我呵护。 …[详细] |
| 某些明星在代言上百无禁忌,每每以产品资深使用者的姿态出现,将长袖善舞的表演功力用在广告上,为商家大肆忽悠——事实上,也许该明星压根就没有使用过该产品。明星在代言时之所以如此大胆,正是因为目前在我国代言虚假广告有利可图,却几乎毫无法律风险。不少明星曾因代言产品不合格受到非议,却没有因此受到法律惩罚。因为在现行《广告法》中,责任主体并不涉及代言人,揆诸其他法律,更没有一条一款明确规定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 …[详细] |
| 宋丹丹的表态是有良知的表现,“不会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更是明智的选择。为什么众多明星对代言广告趋之若鹜?说到底,还是冲着钱去的。然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明星代言广告,也要守住底线,不能“乱代一气”。不管是代言药品、食品,还是五花八门的其他商品,其质量到底如何,明星自己了解的恐怕也有限。对于这些并不了解的事物,随便进行代言,一旦出了问题,难逃责任。或许有的明星会说,我代言的商品有相应的质量鉴定报告,手续齐全。须知,即使有了这些保障,也难免出现意料之外的问题,而一旦出现问题,明星的形象和声誉难免受损。代言费与形象声誉究竟孰重孰轻,还是应该掂量一下。 …[详细] |
| 目前,对于明星代言广告,还没有相关规定,而对于出现问题的代言产品,也只能追责到生产者这一层。在明星代言频繁出现问题的当下,如果仅从道德方面进行谴责,难以起到规范代言广告市场的作用。唯有从法律上规范代言者的连带责任,才是对消费者负责。 …[详细] |
| 宋丹丹敢于“承担责任”的态度比相关部门勇敢多了。毕竟到此为止监管部门还没有人出来“澄清一下”。联系去年“毒胶囊”事件曝光之后,一些明星代言医药广告的现象引发的热议,相关部门是否应该觉醒,相关法律是否该有所表示呢?明星代言药品广告所带来的危害性比烟酒广告的危害性大得多。国家药监局去年发布的数据显示,四成受监测人群为新发生、新发现的药物滥用者。尽管我们对抗生素、感冒药出台了必须凭医生处方来购买,但效果仍然不容乐观,药品广告狂轰滥炸无疑是主要原因之一。 …[详细] |
| 宋丹丹可以道歉也可以不道歉。道理很简单,制造药品的不道歉,销售药品的不道歉,审批药品的也不道歉,宋丹丹的道歉当然不是一种必须。事实上,审批、制造、销售药品在前,代言药品在后,前者都不知道药品存在的问题,后者凭什么知道?前者都不需要为药品担责,后者凭什么担责?现在宋丹丹主动说要为代言而道歉,民众或许乐见此举,可是,真正该出面道歉的,站出来了吗?审批、制造、销售药品的各个方面,都可以说自己之前也不知道该药品有必要“一岁内禁服,六岁内慎服”,这个勉强说得过去。但是对于监管部门来说,至少有一点显然是工作没有做到位——新闻中说,2012年5月17日,国家食药监局发出通知,要求1岁以下婴幼儿禁用相关药物;可是,在近日的微博报料之后,记者的走访证明,在北京,有的药店依然在随意销售相关药物,有的药店依然在介绍1岁以下婴幼儿“适量”服用相关药物,有的药店依然声称没有接到“一岁以下儿童禁用”相关药物的通知……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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