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收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人民网6月4日)
物权法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业主除对其购买的住宅享有所有权外,所有业主还对小区内的道路、外墙、电梯等公共设施享有所有权和管理权。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现实中,很多小区均将公共设施委托给物业公司经营管理,业主并不直接参与。这导致很多人忽视了这部分收益,甚至认为应该归物业公司使用。这样的想法无异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一些物业也借此模糊概念,蚕食公共收益。
一些小区的公共收益相当可观。如小区的电梯中有广告、灯箱外有广告、门禁杆上有广告,在小区内搞促销应支付场地租金,占用公共车位要支付停车费。各种收入加起来显然是不菲的数字。据报道,一些管理规范、业主委员会高度负责的小区会给业主“分红”,这就是最好的例证。
遗憾的是,给业主“分红”的小区毕竟是少数,很多物业将自己视为小区主人,管理混乱,收费不透明,服务质量低,态度蛮横,对业主发号施令,颐指气使。在公共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上,拒绝接受监督,暗箱操作,将收益全部装入自己腰包。
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型、成熟的商业小区越来越多,小区公共收益随之增加,这些收益不该成为一笔任由物业操持摆弄的糊涂账。对此,业主权利意识亟待觉醒,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主张权利,如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相关账目并加以审计,监督公共收益的使用和分配。
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而非物业“私房钱”,应作为常识被普及。理想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应当是业主挺直腰杆、堂堂正正地行使权利,支配公共收益,而不是看物业脸色,被物业欺负。(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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