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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2月14日电 问:我们单位已参加了医疗保险,请问以后得了病需住院治疗怎么办?
答:按照现行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人员住院时,个人应预先交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负比例部分。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进行结算。除了因急诊、急救发生的住院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审批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自理。参保人员病情稳定后,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急救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持有效票据按季到医疗保险机构审核、报销。属于规定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承担50%。
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这样规定的:一级医院300元/人次,二级医院600元/人次,三级医院900元/人次,一年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每次递减15%,最多不超过两次。
(辽宁频道摘自《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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