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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12月26日电 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体系试点重要内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沈阳自10月1日起全面启动以来,已有48万名城镇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21家定点医院已接待参保职工门诊看病885人次,住院治疗96人次,总体运行良好。
据介绍,此次医保改革试点经多方筹备,及时出台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并出台了9个配套法规。沈阳市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征缴;本人按上年工资收入的2%缴纳。而单位征缴比例明显高于国家要求的6%的比例。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的保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保基金设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征缴保费的30%和个人缴纳的资金一并划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使用和继承,也可随个人转移。一般门诊等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而一些重病需住院的费用,则由统筹资金支付。一般先由个人支付300、600和900元的启付基金,其余费用由统筹帐户支付90%左右,但总额不能超过2.6万元。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时,市医保中心同时向参保者收缴每年40元的保险金,统一参加商业保险。在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2.6万元时,可从商业保险赔付金中支付,最大赔偿金额可达16万元。
沈阳市医疗保险改革试点不是在同一范围内进行统筹。因沈阳市各县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差异,所以医疗消费水平就不一样。此次改革,苏家屯、新城子、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四县2区,实行单独统筹,其医保改革方案单独报批。而市内五区加东陵、于洪两个近郊实行市级统筹。
沈阳市劳动部门还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进行了资格审定,将它们划分为三个等级,职工到哪个医院就医自己说了算。但到一级医院每次个人先付300元,二级为600元,三级为9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按一级医院8%、二级10%、三级15%的标准由个人承担。而退休人员个人承担的标准在此基础上相应降低3个百分点。目前,经审定具备资格的21家医疗机构和10家零售药店已全面接待参保人员。
在辽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医保处洪奇处长对记者说,为迎接医改试点,该医院投入50多万元进行设备改造和购置电脑、划卡机等设备,并专门培训医师,学习和掌握医保政策,熟悉药品目录和病种目录。门诊部主任介绍说,"定点"使我们工作压力和工作量增大,目前规定100元以上的检查项目需要到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审批。参保职工不会象以前那样有病没病都开药。一位姓王的医生拿着一本厚厚的药品目录说,每次给参保的患者开药前,都要认真翻看药品目录,免得把药开出范围。记者在这家附属医院看到,参保职工只要持"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手册"和IC卡,就可在门诊就医,十分方便。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李佩华说,随着医保试点的深入,计划到2002年元旦参保的职工将达到60万人。三年内医疗保险将全部覆盖沈阳市。
(新华社辽宁分社记者姜敏 陈孟阳 冯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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