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经验总结:

 

 


大连出台养老保险配套政策
 

  新华网沈阳12月7日电 大连市在推进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不断完善养老保险政策。日前,大连市又出台了数项配套政策。

  按规定,欠费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一次性补缴企业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补缴的,欠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计算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时,按全市上年度最低缴费工资计算指数。欠费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两年内一次性补缴企业和职工个人所欠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对其基本养老金重新计算,差额部分予以补发;超过两年的,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根据规定,职工2001年7月1日以后被企业开除、除名的,在此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符合退休条件时,可以办理退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未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境外定居的,根据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辽宁频道摘自辽宁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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