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冠生园:信誉的破产
我国企业缺乏信用的原因分析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3月22日电(记者 陈琪)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尤其是企业普遍缺乏信用,原因何在?南京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系副教授戴庆华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种原因: 1、尚未建立社会信用征集、监督制度 信用制度一般包括企业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由于无限责任形式的企业可以由个人 独资或合伙建立,有限责任形式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自然人,所以,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在以企业为主体的基础上也包含了个人信用。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建立信用制度已有l50多年的历史。在美国,每个人都建立了专门的信用号码和由专业公司做出的信用报告,以供任何公司、银行和业务对象有偿查询。若企业和个人信用差就有可能被打入黑册,直接影响其经营活动和生活。我国对企业信用及其经营行为的记录和监督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不同部门中,尚未形成体系,既难以形成完整的信用记录,也无法进行有效监督。而对个人经济行为的记录和监督,目前尚为空白。 2、信用记录征集和服务的中介组织不仅缺乏,而且社会化程度低 已有的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资信评估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多有政府背景并有政府投资甚至政府控股乃至独资,不能独立有效地开展信用服务。而美国现有几百家资信公司,邓白氏、科法斯、穆迪等世界著名的信用公司均属于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主要从事以企业为主的信用服务。美国环联公司拥有全美3.4亿条个人信用记录,每年出售2亿份咨询回复给全球6 0多个国家和地区。 3、缺乏对信中介组织设立、行为规范约束,信用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的法律法规 企业信用制度应当获得法律的保障。截止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关于信用制度的法律法规,除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外,没有任何关于信用制度的部门规章。因此,目前对信用服务活动缺乏法律保护与约束,信用服务机构与信用主体均无法可依。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如民法通则、票据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对部分信用行为的债权保护提供了保证,但还不能涵盖全部信用行为,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完善且不具有强制性。对于那些诚实守信的企业或个人,由于缺乏相应的信用风险评级机制,信用好的企业与信用差的企业无法区分,这就会出现经济学当中所讲的“格雷欣法则”:劣币驱逐良币,导致优良主体退出市场或自动放弃优良原则。 4.政府行政部门违法介入企业信用活动和干扰执法 有些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应由自己出面筹措资金兴建公益事业的债务负担转嫁给企业,使企业负债超过其偿还能力;有些地方和部门借口发展本地经济和维护稳定,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抗法,制定与宪法和法律相悖的文件,对地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不允许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对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允许本地区法院协助外地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有些地方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为企业融资活动提供变相的信用担保,而在发生偿债问题时,又推诿责任,任意逃废债务。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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