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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11月26日电 随着城市低保对象大幅度增加,任务不断加重,城市低保工作力量与任务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解决这一问题,全省各级政府把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机构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断完善城市低保制度的同时,大力推进城市低保组织机构建设。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构的通知》,要求省、市、县(区、市)、街道和社区5级都要建立城市低保工作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解决办公条件问题,并将此项工作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与各市政府签订了落实责任状,使城市低保工作机构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2000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省民政厅成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处。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上下对口,对应设置"的原则设立城市低保机构,街道设立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社区设立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到2001年11月中旬,全省14个地级市和90%以上的县(市、区)民政局设立了城市低保处(科、室、股),98%以上的街道成立了社区服务中心(社会救助中心),95%以上的社区成立了社区服务站(社会救助站)。
本着精干高效、优化配置、加强基层的原则,通过机关内部调剂和社会招聘等方式充实配备了城市低保工作人员。一批年富力强、有事业心、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走上了城市低保工作岗位。目前全省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达9000人,其中省、市、县(区、市)民政部门300人,街道(乡、镇)2500人,社区组织6200人。为了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素质,适应工作需要,全省广泛开展了培训工作。省民政厅编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汇编》,举办城市低保工作培训班;各市、县(区、市)也普遍开展了培训工作。部分地区还探索实施了城市低保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001年全省共开展各种形式的低保工作培训100多场次。有效提高了城市低保工作队伍素质,推动了城市低保工作的规范与健康发展。
在建立机构、落实人员的同时,各地注意解决低保工作经费。省、市、县(区、市)各级政府将城市低保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调研、培训、核查、办公用品购置和档案管理及基层工作人员补贴等。部分市对街道和社区两级低保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还实行了市与县(区、市)按5∶5比例分担,确保了城市低保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的落实。
(辽宁频道摘自《辽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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