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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沈阳7月9日电 昨天开始启动的辽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试点有一系列重大政策调整。
从7月8日起,辽宁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本人缴费工资的5%调整为8%,并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累计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
尚未参保的机关公务员的现行退休制度仍维持不变,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退休制度,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加以完善。
辽宁省内尚未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制度的市在2001年7月要全部启动,年底前全省覆盖面要达到5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和经两次介绍拒不就业的城市居民,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按规定计算应得待遇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新华社记者姜敏 陈孟阳 冯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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