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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5月5日

药品价格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能保持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总体看,政府综合监管有能力避免绝大部分药品交易价格异常上涨;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可以动态调整,将对市场交易价格发挥较强引导作用。[点击详细]
对于2000多种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对于200多种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对于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点击详细]
发改委负责人就药价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发改委负责人就药价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网友评说
【热议】放开药价,会不会进入“一放就乱”的怪圈?

【热议】放开药价,会不会进入“一放就乱”的怪圈?

网友@木须虫 :药品价格如何保证“放而不乱”,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把药品定价权还给市场,并不等于政府可以撒手不管。相反,仍然需要加快配套改革,相关的监管也应迅速补位。一方面,针对医药采购与招标环节的腐败,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公开透明,建立强力有效的制约机制,从源头上斩断附着在药品上利益的黑手;另一方面,加快医疗体制改革,建立“以技养医”模式,规避医疗对药品价格的依赖。此外,还要强化医保作为“买单者”,对药品价格的“谈判权”,如制定医保支付价,制约医疗采购定价。[点击详细]

价改后,主管部门主要监管哪些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将严肃查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10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对于借药价改革之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2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产品集中采购申请。[点击详细]

能否破除“以药养医”弊端?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蔡江南说,“由于医疗服务价格过低,促使医院以过度检查、‘以药养医’等方式补偿。长远看,药品价格放开后,医疗服务价格也会有所调整,这有利于理顺医药价格机制,对于破除‘以药养医’有积极作用。”[点击详细]

理顺医药价格迈出重要一步

【短评】理顺医药价格迈出重要一步

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构建起以市场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任务艰巨而繁重。未来政府对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监管,也将涉及卫生、医保、质检及发展改革等多个部门,只有让各个环节更加协调,使政策能够更加细化完善,才能持续推动医改落到实处,切实还惠于民。[点击详细]

【责任编辑】黄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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