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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回国人员办理户口手续的规定



  1.公派或自费出国的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派出所可凭留学回国人员的出国护照,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直接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理由正当,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落户地派出所可以凭留学回国人员出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办理落户手续。
  2.需要跨市、县安置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教育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证明,由接收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护照和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在接收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获得博士学位或调整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凭省以上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户口迁移证明,可办理家属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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