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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京哈高速张家湾收费站附近,一辆载有520只待宰狗的货车被一百多名动物保护志愿者拦截,双方同时报警。经警方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调查,该车持有真实有效的检疫、消毒、免疫等证明,僵持15小时后,这些狗被一家公司和基金会出资10万元买下并暂时救助。此事引起巨大反响,“拦车救狗”究竟该不该? …[详细]
      当“吃狗的权利”遇上“爱狗的权利”
  自由并非没有边界,他人的权利正是自由的边界所在。从这个角度来看,动物保护组织的志愿者们固然可以有自身的理念和行动,但却不应将这些理念强加于人,似乎也没有道理以保护动物为名限制别人合法正当的权利,或是因此而给别人制造各种各样麻烦。诚如一位评论者所言“我爱狗,也不吃狗肉,但法律并没禁止他人有吃狗的自由和权利。吃狗真讨厌,但比这更讨厌的是强迫别人不准吃”,当志愿者的行动逾越了他人的权利边界,的确不乏值得质疑之处。不过,界定动物保护组织及其志愿者的自由边界,固然不无必要,但是,假如仅仅因为现行的法律并没有禁止他人有吃狗肉的自由和权利,便认定动物保护志愿者们的做法有些过激,恐怕同样值得商榷。 …[详细]
  法律没有禁止,并不意味着这些行为就完全正当,无可指摘,即便有“法无禁止不为过”这样的原则在,但即便“贩狗吃狗”并没有被禁止,但“爱狗护狗”也同样并未被禁止,既然是都没有被禁止的双方之间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对立,恐怕并不能简单的得出孰是孰非的结论来,而是应该有待双方的博弈,以及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在“志愿者拦截待宰狗”一事上,或许也不能简单的认定是志愿者妨害了贩狗吃狗者的权利,毕竟,人们“贩狗吃狗”的权利,其实并不能凌驾于“爱狗护狗”的权利之上。 …[详细]
      岂能打着“动物保护”名义乱施道德私刑?
  “截车救狗”的行为到底合不合法?动物保护者们强行将货车司机拦截在高速公路上,而且一截就是15个小时,这种无视交通法规的行为到底该不该担责?在拦截了货车车主之后,志愿者们还非常主观地认定货车司机出具的检疫证是假证,他们有无权利对司机“有罪推定”?在“截车救狗”的过程中,志愿者们的爱心哲学确实显现出了“粗暴”的一面。难怪知名评论人连岳在微博中对此提出异议,“退一万步说,截下的货车里真有来路不明的狗,那些爱狗者强行拦截运狗车也是违法的私刑,这正如你强行闯入他人家里,发现里面有来路不明的物品,也不能证明你的闯入合法。” …[详细]
  尊重生命,必须从尊重人开始,可遗憾的是,在该个案中,爱狗人士不允许别人持不同意见,不允许他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不着力于推动法律完善,仅对个体定点打击……凡此种种,哪里是尊重人的表现呢?而失去了人这个价值判断主体,爱狗人士们所尊重的生命,又是什么?岂不蜕变成一种高级炫耀?中国社会正不断进步,公民意识显著提升,人们关注的视野越来越宽广,这对我们的民主素质提出了全新的考验。在今天,再美好的道德理想,也应与程序正义相匹配,再善良的举措,也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展开,否则,效果只能适得其反。 …[详细]
      “救狗”和“吃狗”都需要法律边界
  纵观世界各种性质的动物保护机构和组织,很少有对合法饲养的动物行保护之策,甚至干扰正常的市场贸易。按京哈高速上的“护狗”逻辑,那么不但是狗,一切猪、鸡、鸭、鹅岂不都不容宰杀吗?如果仅仅是出于一个群体,一个组织的“情感发现”而不智的话,那么将此事件演绎成公共事件,并造成群体性的情感泛滥,则与救狗的本意和初衷背道而驰。道德伦理是一种规则,但表达方式合理合情也是一种规则,失却理智的表达,就是用违反公共良序行个体之好,这样的理由再光明正大,又有什么实际意义呢?假若社会成员纷纷效之,岂不是为了保护小动物,都可以去拦车,去阻碍交通,浪费公共资源吗? …[详细]
  救狗和吃狗,其实都需要法律边界。万事均有度。救狗当然也有度,既要体现爱心,也要做到不妨碍合法的吃狗,不妨碍别人正当的权利。救狗者要救的应该是那些流浪狗,要反对的是不合法的运狗、虐狗、杀狗行为。花钱救狗,这样的事的确很是无奈。救狗和吃狗,不该是矛盾的双方,如果大家都在法律的边界里“活动”,即可成就一个和谐的圆圈。 …[详细]
投票与调查
扩展阅读
· 是保护狗,还是在保护“奴性”?
· “最不坏”的结局耐人寻味
被尊崇的狗与被践踏的人
“狗问题”论理,“人咬人”无聊
话中音
  只要有善和爱的存在,只要有法律意识的存在,争论再激烈都是好事。
——《新民晚报》·陈方
  在意见多元的时代,每个人的话语都应该得到尊重。吃狗,人性并不因此而泯灭;救狗,也并不意味着良知会因此高高站起。
——《重庆日报》·时言平
  爱心和善行的施展必须遵循法治的边界,任何侵犯了他人自由和权益的‘善’,都有可能异化为‘恶’。
——《新民晚报》·陈方
  志愿者为动物保护积极行动,印证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然而,“拦车”行为中表露出的不理性因素,又让人看到公民在表达诉求过程中的不成熟。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伸张自己“爱狗”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有权剥夺他人“吃狗”的权利。“拦车救狗”事件说明,再美好的道德理想,也应与程序正义相匹配,再善良的举措,也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展开,否则,效果只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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