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样的登记系统,虽然出发点非常好,但却犯了中国传统的避讳文化的大忌。因为“死”虽然是一种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但在古代,人们对自然现象和自然力不能理解,所以就产生了恐惧心里,逐渐发展成避讳文化,把不吉利的词语同人的命运联系在一起,认为人要是听到不吉利的词语,似将会遇到各种厄运。这种心理的实质,仍然是语言灵力观的反映,好像语言有灵力左右人的命运和时代的变化。这种避讳心理尽管没有科学根据,但却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我们在制定政策和进行各种经济社会活动时,如果能够适应这个现实,则会比较顺利,如果无视这个现实,甚至和这个现实迎面相撞,就会遇到各种挫折。
…[详细]
|
| 发放驾照时进行捐献意愿登记,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澳大利亚的驾照持有者约80%都愿意签署,在英国这一比例约为45%。但是国内公众还是不很明白:为何单单要在申领驾照时登记器官捐献意愿?毕竟,在我们的文化里,刚拿驾照就被要求考虑万一出车祸死亡,这是很让人忌讳的。似乎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开车遇意外死亡的几率最高;还有人说,应该在公务员考试报名和官员晋升时登记器官捐献意愿。其实,公众最担忧的还是会不会“被自愿”。假如这一选择与官方政绩或者驾照申领机构经济利益挂上了钩,不填愿意捐献器官,考官就格外关照给小鞋穿,那可怎么办呢?
…[详细]
|
| 真正可能阻碍器官自愿捐献的难点,并不在于经济的问题,而在于传统的观念。要让自愿捐献器官能得到有效的普及,破除观念的误区尤务重要。应当意识到死亡与生命是与生俱来,有生必有死,死亡是人类不可避免的事情,在生前谈论死亡,并不晦气,反而让人能更加珍惜生命。其次,死后捐献器官的行为,不应当理解为对死者的不尊重,反而是公民本人生命的延伸,为他人、为社会做出贡献,自己的生命在他人身上得到体现与延续,是对生命的更加尊重。我认为,官员、名人等社会精英,理应在弘扬文明上做出表率,带头登记自愿捐献器官,引领社会潮流。
…[详细]
|
| 如果我们对器官捐献爱心和理性抱有足够的信心和信任的话,那么长远来看,人们主动自愿选择器官捐献这方面的前景,应该不值得过分担心。而真正值得让人担心和忧虑的是,我们与器官捐献相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品质,是否值得捐献者放心托付、能够赢得他们的充分信任? 显然,如果今后我们的器官捐献方面的公共服务水平和品质,仍然停留在“无偿献血”的阶段,那么,即便国人并不缺乏主动捐献器官的爱心和理性,器官捐献登记的前景也不会真正令人放心。据此前媒体报道,由于担心捐献器官“被作为商业用途、收取巨额器官费用”,在广东江门,六成的捐献者中途反悔撤回捐献。 就此而言,“申领驾照登记器官捐献意愿”,不仅是器官捐献的公益爱心、公共理性的一种考验,更是配套这种爱心和理性的相应公共服务能力和品质的一种考验。
…[详细]
|
| 人体器官捐献虽然遵循的是自愿原则,但在领驾照的时候要求人家登记,这就犯了人家的忌讳,会让人家感觉到不吉利。人家还没有开车上路,就埋下了阴影,这显然是不符合国人的心理,会自然而然产生一种抵抗力,从而影响捐献的积极性。要想使人体器官捐献走得更远,显然,将眼睛盯在申领驾照上,是舍本逐末的做法。要做的事情其实不少:比如立法,以法律保障器官捐献的正义性;比如制度保障捐献者的利益补偿;比如信息公开,保证用在最需要的人身上。
…[详细]
|
| 我国器官短缺问题十分严峻,但如何有效推动却需审慎考量、妥善进行。 器官捐献涉及极为重要的伦理问题。在我国千百年来的传统观念里,当一个人逝世后,最为讲究身体完整地入土为安,否则就是对死者的不尊重,家属在情感上也难以接受。这种传统的人伦情感,以及看待与处置身体器官的方式,需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因此,器官捐献应特别注重自愿,应把自愿作为铁律。 器官捐献涉及器官的分配和使用,同样应审慎对待,以公开透明做到公平分配,合理使用。即使自愿捐献者多了起来,但仍然不可能完全满足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这就需要一个公平的分配机制,分配给最急需的患者,而不是按照其他某些标准分配。尤其应当避免的是,捐献的器官成为相关机构牟利的“资源”,这不仅亵渎捐献者的人道主义精神,更会严重挫伤人们自愿捐献器官的积极性。目前,我国还没有人体器官捐献的立法,推进器官捐献事业,构建器官捐献体系立法不可或缺,应当通过立法来保障器官捐献事业的稳妥推进。
…[详细]
|
|
|
|
//forum.home.news.cn/vote_dc_world.jsp?voteid=898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