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罚不是万能的,醉驾入罪已经超出了单纯的法律范畴。法律是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是事后惩治,而先期预防更重要。在物质不断丰富的情况下,更要注重提高国民的素质,更要强调自律、爱心、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的敬畏。而这些,在学校教育和继续教育中欠缺太多。“政府仅仅是从法律上强化了酒驾是罪的概念,但是必须把酒驾是罪强化到我们的意识形态中,让酒驾从程度较轻的生活行为问题,变为必须查处的严重道德问题。” …[详细] |
| 跟以前罚款扣证不同,此次醉驾入罪,要接受刑事处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会对一个人的一生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这就意味着,普通公务员甚至是各级官员,如果因醉驾被判拘役,就必须开除公职。而公务员招考规定中也有明确条文,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不仅公务员,包括律师、公证员等职业,一旦受到刑事处罚,都会被吊销执业证书。根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普通上班族如果醉驾,也可能丢“饭碗”。 …[详细] |
| 修法严惩只是“硬币的一面”,另一面还要严格执法。一位网友发帖说,很多事之所以“罚”不出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存在“潜规则”:执法“一阵风”,让人们总有“偷逃”的心理;执法“人情化”,再严厉的法规也会无力。“要从根本上杜绝酒后驾驶,在没有达到高度自觉的情况下,最重要的莫过于严格执法。” …[详细] |
| 对于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醉驾入刑”,北京交管部门已经进行了全警培训,并全面升级了科技系统,以确保执法环节严谨。目前,北京交管部门已经对全体民警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并从全市七千名交警中抽调骨干,专门负责醉酒驾驶、“飙车”案件的查处办理工作。一线执勤交警均已经配发了带有录像功能、可以记录执法全过程的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现场的警车上也装备了电视监控设备。利用遍布全市的电视监控系统,一旦发生闯卡、逃避执法等行为,交管部门可以第一时间组织警力进行拦截。为了防止醉驾司机为逃避处罚而强行闯卡或暴力抗法,北京的一线交警在查处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时将装备阻车器、手铐、约束带等警用装备。此外,北京交管部门在原有醉驾司机黑名单的基础上,已经建立“酒驾司机黑名单库”。交通民警在执法中会将查获的涉酒司机信息录入执法系统,一旦这名司机曾经因饮酒驾车行为被处罚,系统将立即做出提示。 …[详细] |
| 尽管“醉驾入刑”是众望所归,但酒后危险驾驶如何“入刑”仍是关键之处。危险驾驶行为,与基于过失的“交通肇事罪”不同,也与出于故意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危险驾驶罪应是介于两者之间一种中等恶意的犯罪行为。危险驾驶罪不是以出事故作为定罪的前提,这就需要一个明白无误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标准,“危险驾驶罪”只有在交警部门严格执法下才能获罪。从另一个角度看,假如将危险驾驶罪定位为“危险犯”,不以发生实际损害后果为要件,只以危险行为出现为条件,从而区别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犯”,那么就要慎防不公平的执法情况出现。 …[详细] |
| 醉驾入罪在即,但相关实施细则目前尚未见出台,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交警、法院、检察院将如何衔接?“新法实施可能出现一个比较麻烦的问题,即是罪名的问题。”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立泽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有在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出来之后,‘危险驾驶罪’罪名才生效,但是目前看来,最高法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不太可能在近期出台。” “罪名未定,直接导致各地基层法院、检察院在办案过程只能以各自的解读为主,容易出现办案不规范的情况。”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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