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日晚6时许,田村北路一名年过五旬的骑车人不幸被轧成重伤。120急救中心王医生在微博上说:“从现场到医院不到3公里的路,足足走了40分钟!”急救车在抢救伤者的过程中,鲜有车辆避让,平时只要十分钟的路程,最终花了四五倍的时间,病人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12月9日《北京晚报》)
客观地说,这样的事情在我们的现实中发生已不是一件两件了,问问医院的救护车司机你便更加清楚。发生这样的事情该怪谁?这既是一个交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和社会问题,准确地说,它应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管理问题。
生命本可救,因堵而逝亡。这样的事例发生在谁的身上,谁便悲伤,而当它为众多媒体传播时,便引发传染性悲伤,面对如此“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事情,有智之人绝不会无动于衷!为什么急救车一路警笛长鸣仍然不能顺利通过?这给了我们哪些警示?
一路之上,只有四辆车实施紧急避让,其它车辆就像没听到一样“各行其道”。生命在低速的消磨中死去,反思此交通之憾,原因有以下几种:
症结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心态弥漫社会,一些司机交通文明素质太差。工作生活中如此,预防和惩治腐败中如此,行车中也是如此,见死不救在当前的我国社会屡见不鲜,呼吁立法的声音越来越大。在麻痹和自私自利思想支配下,在我们国家,许多司机只知给警车让道,只怕特权阶层,思想中压根就没有给救护车让道的尊重生命意识,这是一个生命救护中的大问题。
症结二,道路狭窄,或恰碰高峰期,无法让道。有的司机想紧急避让,可无处可避让,因为没有应急车道,你只能无可奈何地摇头!大家知道,在我国的各大中城市堵车是一大中国特色,堵起车来道路几乎成了停车场,别说紧急避让了,被卡在里面能动弹几下就谢天谢地了。如果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只能体谅司机的苦衷。公共基础设施投入上的短板,是这一问题的一个瓶颈。
症结三,法律规定太原则,处罚细则不详,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故常常“走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报警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可应当避让的交通行为怎么判定,并没有一个具体的识别标准。因为紧急避让违犯交通规则怎么办?能不能“法外开恩”,获得豁免?这些避让顾虑没有明文规定为司机作出放心解答!
我们看国外是怎么处理此事的,新加坡在急救车上装摄像头,不避让的车辆将会重罚,德国规定给急救车避让是铁律,那怕最里的车辆冲上人行道也要避让,欧盟、日本等国都有明确的避让及处罚规定。
“与人方便就是于己方便”,遇救护车不避让,这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政府、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的综合治理。如果我们遇到急救车做到尽可能地避让,在全社会形成这种良好的交通习惯和风气,每一个人都将是受益者,它将体现出一个文明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每个人都会有老的一天或突发疾病或突发意外的可能,谁能保证以后这些绝对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私家车的增多,汽车时代的到来,目的是用速度增加更多的幸福,而不是相反,让拥挤给我们带来更多的痛。希望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修改完善时能充分考虑到这些人命关天的疏漏,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和保障设施能够紧紧跟上,然后司法机关加大对“生命忽视者”的违法打击力度,相信这一交通之殇定会得到根治。让生命享受最好的“优先通行”,这才是真正的普惠民生!(汶金让)











